首页-->港区出入办证指南--> 海天港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港区的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港口生产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海天港区的生产和道路交通状况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所称之道路系指港区内的干道和作业通道;所称之车辆系指国家《条例》中所规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在港区内从事装卸作业和运输的各式流动装卸机械。
三、凡进入港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在从事与港区交通、道路有关的活动时,应遵守《条例》、《规定》和本规定,服从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与管理;按照港区内交通标志、标线和指示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相关的活动。不得在港内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如乱停乱放车辆,占道堵道停车、随意进入禁止进入的地带,逆向、越线、压线、闯道、抢道、超速行驶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等。遇有未有详尽规定的情况时,应按照基本的交通法规、注意观察,在确保人、机、货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和工作活动。
进入港区的车辆,应保证自身车况良好,灯光齐全。
四、在港区内有违反《条例》、《规定》和本规定的,定性为港区交通违章,由港区安保部管理人员及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各有关单位、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有关规定的落实工作。
五、港区道路:
1、港区干道为中线不可逾越的双向四车道、六车道、八车道。
2、由5号泊位南端依次往北的东西向道路分别为1号路、2号路、3号路、4号路、5号路、6号路、7号路、8号路。3、闸口内南北向两条干道为平安大道和前沿大道,其中平安大道D场、C场路段中间为跨运车装卸区域,两边各为上下行双车道,E场路段以西为上下行双车道以东为跨运车装卸区域。
4、由北闸口外往南延伸至1号路为南北走向的干道为长安大道。
5、外代至南闸口东西向为南通道。
6、南北闸口处一般为集装箱车专用道,北闸口为进场专用道,南闸口为出场及空箱过磅专用道,其他车辆进出应走长安闸口通道。
7、港区干道和交叉路口保持畅通,禁止一切车辆停留或进行装卸作业,禁止占道放箱,放架和堆放货物。在紧急情况下占道的应立即通知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确因需要占用路面的,应事先报请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占用路面。
六、车辆和行人通行。
1、机动车辆在港区干道行走,限速20公里,在交叉路口、作业通道、货场内行走限速15公里,进出库门、加油站、铁道口、检查口、地磅等限速10公里。行车环境较差的情况下,应减速缓行。行车时不得越线、压线和逆向行驶。港区内禁止同类车辆和重型车辆超车。
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在紧靠路右外侧2米内的范围通行,横穿道路时应按规定行走班马线并注意避让左右来车,不得强行横穿。
2、外来办事的车辆应于客户服务中心北侧的停车场及海关停车场内按车位有秩序地停车,摩托车和自行车应停放于长安闸口处。
公司人员非经批准不得骑自行车、摩托车进入封闭线以内港区范围。
经批准允许进入港区非作业车辆,应遵守港区交通规定,并在指定临时停车点短暂停车。
在乘车人未持有特许证件的情况下,“的士”车不得进入封闭线以内的港区范围。
4、在等候进场过磅、办理进出场手续、装卸箱时,应自觉按秩序排队,不争一秒。进出场车辆在闸口处只允许有三部拖车候检,其余的应在等候车道内按秩序依次等候;进龙门吊堆场,靠路右侧车道顺序排队;进跨运车场,在指定作业区域等候装卸,等候中应循序渐进,不得插队争先和横向占道停车。
在港区道路上确因客观原因需较长时间停车、停箱、停架的,应向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5、进港车辆行驶路线:
A、联检单位及经批准允许进入码头车辆
(1)、至5、6号泊位:从长安闸口往南→3号路→前沿大道→船舶停靠点→经原路返回出港区。
(2)、至7、8、9、10、11号泊位:从长安闸口往南→4号路→前沿大道→船舶停靠点→经原路返回出港区。
B、集装箱车
(1)、至A场:闸口进→平安大道→2号路→A场→平安大道→南闸口出。
(2)、至B场:闸口进→平安大道→3号路→B场→2号路→平安大道→南闸口出。
(3)、至C场:闸口进→平安大道→4号路→C场→3号路→平安大道→南闸口出。
(4)、至D场:闸口进→平安大道→5号路→D场→4号路→平安大道→南闸口出。
(5)、至E场:闸口进→6号路→E场→5号路→南闸口出。
(6)、至F场:闸口进→平安大道→7号路→F场→6号路→平安大道→南闸口出。
(7)、至H场:闸口进→平安大道→8号路→H场→7号路→平安大道→南闸口出。
(8)、进其他跨运堆场的车辆均由北往南排队进入装卸区域。
(9)、码头前沿装箱卸箱车辆经由前沿干道转入进各场通道进入各场装卸,再沿各场出场路转入前沿干道返回前沿作业地。
6、避让:
A、紧急情况时,所有车辆均应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B、一切车辆在装卸作业地应避让正在装卸作业的港内装卸机械。
C、行人和非机动车避让机动车辆及大型装卸机械。
D、路上行驶的装卸机械避让其他机动车辆,空车让重车,大型车让小型车,拖车让非拖车,转弯让直道。
7、禁止作业车辆进入或穿越与自身装卸任务无关的其他装卸区域和人员密集区域,遇此情况,应绕道行走。
8、禁止作业车辆占道停于龙门吊行车道。
9、禁止在检查口以内的港区教练车辆和检测刹车。
10装卸机械在道上行驶,其属具必须安装可靠,拴绑牢固,紧束机身。
11、作业车辆在港区行驶,所载箱、货必须拴绑,紧固牢靠,以防掉件或造成颠覆。
七、罚则:
1、有下列情况的,取消进港作业资格待改正后方可进港或给予经济处罚:
违章纠正不听,态度恶劣的。
侵犯其它车辆通行路权(如在交叉路口停车、横向占道停车等),造成交通阻塞的。
未经准许,乱甩放车架的。
重复性违章的。
逆道行车的。
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
违章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
2、公司人员与交通违章有直接关系的,视同交通违章处罚。
3、违章事实影响到港口生产的,负赔偿生产损失的责任。
4、违章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从重处罚。
八、公司安保部行使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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