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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暂停和降低标准的部分港口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部分、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在对涉及港口相关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二批暂停、降低标准的港口相关收费项目通知如下,并于2001年2月18日起正式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纠风办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一年二月十八日
一、第二批暂停、降低标准的港口相关收费项目
| 序号 |
收费项目 |
现行标准 |
调后标准 |
原收费依据 |
备注 |
| 1 |
集装箱装卸作业节假日夜间附加费 |
基本费率100% |
|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 |
暂停 |
| 2 |
散杂货装卸作业节假日夜间附加费 |
基本费率100% |
|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 |
暂停 |
| 3 |
超规范船舶进出港护航费 |
每航次2万元或3万元 |
|
|
暂停 |
| 4 |
航道建设基金 |
每计费吨1.4元-4.9元 |
每计费吨0.7元-2.45元 |
省政府闽政(1989)综8号,省财政厅,物委,交通厅(1991)闽政工字第227号,省政府闽政(1996)5号 |
落实对外资企业和生产性企业减半收费,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
| 5 |
货物港务费内贸货物(1)省际运输(2)省内运输 |
运费额3%运费额4% |
运费额1.5%运费额 |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闽交运[1991]14号[1991]闽价费字第013号 |
同上 |
| 6 |
国内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
按基本费率上浮20% |
取消20%上浮幅度 |
交通部,国家计委交水发(2000)156号,市港务局厦港管(2000)52号 |
降低标准 |
二、原由港务部门(包括码头企业)统一代征的市内运输货物(含集装箱)保险费不再由港务部门(含码头企业)统一代征,改由货主按照自愿原则自行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